各班级:
根据《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22〕31号)、《关于评选本科生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务〔2014〕18 号)、《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大学〔2022〕32号)和《华侨大学先进班级评选办法》(华大学〔2014〕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拟于 9-11 月份开展 2023-2024学年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必须从各学院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本科境内学生中产生;符合校级本科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且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符合校级本科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从各学院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当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本科境内学生中产生;校级奖学金获得者必须从各学院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中产生,评选办法根据《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2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从各学院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中产生,评选办法根据《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大学〔202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勤工助学、兼职辅导员等不纳入学生干部范畴。
4.本学期初转专业的学生,符合2023-2024学年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条件的,向原所在学院申请。
5.相关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请参看2024年版《学生手册》。
6.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及综合成绩优秀境外生由教务处组织评选,其他奖项由学生处组织评选。
二、评选要求
1.在开展评选工作时应严格掌握评选标准,认真实施评选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导向作用,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奖学金评定的入门条件之一。
2.各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推荐名额应严格按照推荐名额控制数执行;评选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未按评选条件报送的,将扣减下一学年该学院的推荐名额和奖学金额度。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颁发获奖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
4.各类荣誉称号不可兼得,但可与奖学金兼得。其中,校优秀学生必须从获得当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中国政府奖学金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福建省台湾学生奖学金、福建省政府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1.由学生处组织评选的奖项及荣誉称号,均通过信息门户-办事大厅-奖学金(荣誉称号)进行申请及评审。
2.学校要求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所有材料要在10月下旬寄达,逾期不予受理。请各班级抓紧时间,每班推荐1名国奖候选人、2-3名国家励志奖候选人,其中国奖候选人如符合励志奖条件,可兼报励志奖,并不占用励志奖名额数。在9月29日(星期日)中午12点前联系班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报送汇总表(2023-2024学年)》电子文档发送至:[email protected]。上交佐证材料:成绩单、表中涉及奖项或荣誉称号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参评国家励志奖的还应同时提交家庭经济调查表复印件1份。
2.校级奖学金、最佳亚洲博彩平台
奖学金、“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和“综合成绩优秀境外生”推荐及各类荣誉称号评定另文通知。请各班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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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8日